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2010年5月4日,在临时单位安排事博会值班路上被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住院22天支付医药费35616.21元。出院后在家护理四个多月,基本健康,遇到天气变化明显,阴天、雨天、寒冷天等,伤口部分经常出现绞痛。给自己带来伤害,生活带来不便,上班后,对事故进行了交涉,通过交通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主责。保险公司及对方承担相关费用外,还无意中自己承担7684.86元不但承受痛苦,还无故承担费用,,理应不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本着合情合里合法的原则,向单位提出2点:1补偿因工伤起的费用7684.86元。2酌情考虑上下班交通费用。当时我就给领导说了,领导没有理我而且看都没有看就否决了,直到现在没有帮我解决,现在我疼痛越来越加重了,而且影响到了我们夫妻生活了,现在我怎么办呢。

2018-09-10 12:03: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所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由单位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包括赔偿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 发生的门诊、住院及复诊等医疗费用应当全部赔偿; 出院时的收据和使用药物的清单,也可作为就医花费的凭证。
    2.误工费的时间以医生开出的病假单为准;收入低于纳税工资的证明公司开个就行了;
    3.你能得到的赔偿还有以下几个: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
    4.交通费合理的可以要求赔偿;
    5.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但一般要造成残疾的才有,5千到5万。
    6.关于伤残鉴定,不是只有残疾才有必要去做伤残鉴定;只要受过伤都应当去鉴定。
    7.像我这种情况也算是工伤,那你也能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
  • 交通事故出现的工伤医药费:  交通事故的工伤医疗费用有第三方支付。工伤保险是不给报销的。
      如果第三方拒绝支付或者无法支付,那么工伤保险可先报销后找第三方要。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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