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社废除后,现法院介入原开发人员破产翻新,确认产权的,总债权如何计算,从宣布破产到后期交房时段新开发人员不补偿业主?

其它
2020-02-17 21:0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破产债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
  • 开发商的资质往往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开发项目能力有直接的关系,根
    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一般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定暂定资质,一年后,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核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一年。所以级别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来确定的,并不是级数越高就代表开发商资历越高。
  • 如果已经通过法院的确权调解书,后法院又将该房屋查封,说明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方反悔,导致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对房屋依法进行了查封。二是法院违法查封。对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去了解一下,如果是只能正确应对,等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对于第二种情况,当事要可以提也执行异议申请。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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