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离婚
2020-02-20 11:0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lt;br/  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 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相比,补充协议更为有效,因为补充是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比较完善。公证处所说的不属实。
    如果感到不踏实的话,可以到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法院制作出调解书,就会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则不行。而且协议书过两年之后,如果不经法院确认,法律由不再保护。
  • 协议离婚是一种快捷便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协议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问题没有想到的问题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那么之前的协议履行难度加大了,这该如何解决?  离婚补充协议是对之前的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或者重新约定,既然已经是第二次约定了,那么协议双方更应慎重处理问题,如何让补充协议规范一点?在书写补充协议时应该怎么写? 经双方达成协议,现就女儿xxx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配等事宜重新协商如下:  
    一、离婚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双方达成一致抚养权归xx方。现因xx方工作性质及其它原因对女儿的成长不利,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将抚养权变更为归男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但要带孩子去哪里,必须经男方同意后方可带走。  
    二、结婚后与离婚前的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为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xx处的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女儿所有。  
    2、因女方原因,导致抚养权归男方,也同时为了女儿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协议如下:  
    (1)女方同意出资为女儿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经达成协议,女方愿意付房屋首付房款及房屋内装修,按揭款由男方负责。  
    三、离婚后因故双方仍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期间购置的xxxx小车归女方所有,按揭部分由男方负责,并办好一切手续过户到女方。  此协议双方认可、签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商达成后无任何纠纷,双方的任何事情无权干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年月日  注: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双方可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议。
  •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