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对象是在2015的时候因第四次吸毒行政拘留了15天,当然因为某些原因网上写着的是强制戒毒未执行,从拘留完15天后人在外面已经好快到三年了已经,再也没有碰过和吸食过毒品了,就在今年的24号那天被骗到了派出所,连尿都没有验直接送到大连强制戒毒所了,我想请问一下,强制戒毒是不是国家帮你在戒毒所里面戒毒,所以叫强制戒毒?但是我对象她是在外面不受任何控制和拘束从心里面的心甘情愿的把毒戒了,都已经起到了戒毒作用,为什么还要执行强制戒毒?难道就因为网上还留有强制未执行吗?那为什么连尿都没验就被送进去强戒了?所以说国家的法律是一视同仁,难道自愿戒毒的也包括在其中吗?难道都已经把毒戒了的人还要再比被强制戒毒吗?人和人是不一样的,难道已经改过自新的人连机会都不给吗?

2018-09-11 12:4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强制戒毒者请假不按照规定返回可以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1、刑事拘留属于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强制措施。吸毒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2、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3、吸毒的话,可能面临的是强制戒毒 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吸毒而不存在贩毒行为的是不会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而时会被进行强制戒毒。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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