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法人不幸身亡,现法定代表人的亲人仿冒其过世前的时间,签署了一份债务转让合同书,只能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书是不是创立

2020-02-22 08:37: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五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虽然只有法人签名而没盖公章的合同是有效,但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建议最好能加盖公司公章。
      如有什么经济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借款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借款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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