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儿童在幼稚园洗手间跌伤,那时候十多个小孩子在一起尿尿,沒有教师照顾出现意外头顶部负伤,如何和幼稚园谈有关解决方案和赔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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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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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幼儿园确实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鉴于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态度恶劣,可依据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为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这里可以据此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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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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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