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遗嘱补助金的问题是,老人81岁的儿子2008年病死,遗嘱补助金在这两年间每月有200元以上,现在老人81岁有103元补助金和233元养老保险,公司有把遗嘱补助金降低到56元的政策吗? 老人81岁,打电话给我帮忙

2020-02-24 22:01: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做好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要求,现就开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凡企业提出申请要求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三天之内办理完毕。  
    二、缴费证明.统一以经办机构名义出具,各级经办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出具证明时要认真核实参保企业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据实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三、开具证明按照属地归口的原则办理,经办机构只对本级参保企业开具证明,不得越级和跨区开具。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 现行的全民养老保险领一年就去世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 以深圳为例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市每月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四、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核实。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签署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派出所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老龄办审批。  
    (四)区老龄办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批准核实时间为准发放津贴。  
    五、变更和终止  
    (一)原享受百岁老人营养补贴的,由社区工作站凭原申报资料(申请表格、户口簿复印件)转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80岁以上老人在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见附表2),社区工作站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报区老龄办审批。  
    (二)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表3)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六、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社区工作站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4)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每季度要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本区新增、变更、注销情况,见附表5)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区老龄办每年10月要列出下年度本区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的预算报区财政局。高龄老人津贴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由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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