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在单位工作时不上心弄伤了脚,休息了两三天,伤没好老板就催他去上班了。第二天我有点事情找他帮忙,他说他受伤了但可以帮忙,不用我担心,然后就是在帮我搬东西的时候,用力不当,导致原本受伤没好的地方骨折,就是脚背骨折。当时他就去了医院治疗,我这边从来没推卸责任,承诺出部分医疗费,而且也去过医院看望他,几次给他转账,他都没收,他说不用我承担费用,他会找他单位。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买了个意外险,他咨询保险那边,说最多只能赔6000元。医院诊断出这次骨折属于二次伤害,单位那边也没什么反应,可能只赔了保险部分。他告诉我,如果单位不管他的话,他就去劳动局上告,不用我负责。现在医疗费用比预期的要高出很多,医院说还需要二次手术,他就来找我赔医疗费。我觉得他骨折我是有一部分责任,但是不应该是全责,虽然骨折是搬东西的时候造成的,但是那是由于有前伤,医院也说了这是二次伤害。我想问下,现在这种情况,走司法程序,他的医药费我应该承担多少比例?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9-12 04:36: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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