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加工厂上下班响声挺大,昨天晚上耳朵里面一直嗡嗡嗡在响,觉得听力损伤了许多,如今一直觉得耳朵里面发胀,这样的事情能组成伤残等级吗?

其它
2020-02-29 16:57: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明确赔偿金额的关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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