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买了一套商业房子,是在结婚前买的,首付款,是我自己的,还有一张证据票,但是财产卡是写在我丈夫的名字上的,婚后,钱是我每我丈夫的卡,有一张银行票据,这房子,是我们丈夫和妻子的财产,还是我丈夫的个人财产?

票据纠纷
2020-03-02 11:4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范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
    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方所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自主协议离婚的权利。通常可以先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离婚的相关事项,包括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合意,则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并将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即可。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财产一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均分配,同时考虑照顾有困难的一方。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任何一方的所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
    在离婚时,不管哪一方提出,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女方、带小孩的一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得到照顾。孩子的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同等条件下当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同居分手后赠与财产如何处理是否属于被赠与方个人财产?基于一方的自愿赠与而取得财产的,符合《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并且依据该法第87条,赠与的财产如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同居一定要明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许可,在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没有育证据和证据不足时,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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