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实习生,实习期间中途自动退休,有假日和周末。 这部分有工资吗?

2020-03-02 11:5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习生还属于在校学生,实习阶段不可能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离职问题,充其量是提前终止实习期。也就不存在和实习单位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一说。
    但这种情况类似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履行提前多少天的告知义务,但必要的提前告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毕竟还牵扯到必要的工作交接。但单位为此而扣掉实习生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是不能够接受的。
    工作交接完毕后,单位仍然坚持要扣掉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习生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够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也可以尝试着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看看是否有捷径可走。

  • 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员工自请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
    一、初
    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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