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5年5月,农民郑某和某乡政府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约定:郑某承包百合水库上游水域,从事渔业养殖,郑某每年向乡政府上交承包费2万元;合同期限10年郑某须维护好水库堤坝,保证防洪功能。之后,郑某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投入3万元资金对水域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之后郑某的渔业养殖业效益颇丰。 2000年,乡政府新任乡长提出:为了提高百合水库的利用效率,应该对水库整体水域进行综合开发。之后,乡政府派人与郑某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问题,郑某坚决不同意。不久,乡政府请来了专家开会研究,并请了郑某参加。在会上,乡政府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并口头告诉了郑某。郑某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问:1,乡政府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2,在哪些情况下,乡政府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能够解除,是否应该对郑某的损失进行补偿?

2018-09-12 12:1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f1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巧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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