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年前,我为gxxx做了一个保证,出于信任签了字,然后离开了。现在有人向我要了一笔贷款,我发现贷款上什么也没有。

2020-03-03 09:1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另外,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
    债权人如果未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第17条特别规定,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般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拨付应当偿还的债务。
  •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签订,双方协商要求提供担保人的,也可以将担保人作为合同乙方写在借贷合同上。是合法的。但这里面实际包含了2个合同,第一个是借贷合同第二个是出借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同。
    都是有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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