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属的企业原名曾判刑侵犯商业秘密罪,后原企业终止经营,原企业管理层再次创立了新注册公司,我想问一下,是不是违反规定?

2020-03-04 09:40: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此外,对于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特别严重后果。至于何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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