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情况介绍:该使用权房房为原私房动迁款购买的使用权房,承租人 B(单身未婚无子女)。因动迁款为A(B兄), B ,C(B弟)3人共有,若分款则导致B无法另购买住房,故A,C不提取自己份额的动迁款,让B 购买现有使用权房。为使B百年后该房不被国家回收,将C的子女D户口迁入B处,A的子女户口未迁入,B选择D户口进入但也承认A的份额有1/3。D现住房为父母福利分房,有D的份额,产权人为D。问1: 若B 想以房养老,是否要将该使用权房买下?D 有权反对吗?问2: B是否可以要求D将户口迁出,迁入其产权房内?问3:若D结婚,其配偶和子女是否可以迁入B的使用权房,而B则无权反对?问4:A当初的决定是否表示放弃自己的动迁款? (ABC3人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表示A放弃动迁份额)问5:如B现有的使用权房中有A的动迁份额,B也愿意确认A的份额。但事实上C和D因 户口的进入,已将B处使用权房当成自己的房产。 A该如何明确自己的权益? 希望得到有法律依据的回答,谢谢。

2018-09-12 16:1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 原产权人出售房屋,不迁户口的情况一旦发生则较难处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辖,所以目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中,对户口问题一般不作判决,仅就户口问题起诉的一般也不予受理。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加强自我保护,签订有关户口迁移的条款,不仅要明确约定售房者及其家属户口迁出的时间,还应明确不及时迁移的法律后果。如规定每逾期一天,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几赔偿损失等。
    一旦出现售房者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购房者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 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广州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购买学区房),这一需求很可能成为购房人的主要购房目的。对于以迁入户口作为主要购房目的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出售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最终不能将户口迁出的,则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卖方应予全额退还”,以此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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