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公务员的子女因公殉职,他们能享受养老金吗?为什么不呢?

2020-03-05 18:57: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 【因工死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至6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 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