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养父母有一个儿子并收养了我,但是在我的养父母的头上,后者给了我另外一个账户,我现在想取消母亲的账户,但养父这边的警察局做了收养事实公证,我应该记得和谁在一起。

公证
2020-03-08 13:06: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 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
    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送养人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1、被收养人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该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保证(该项证明需经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核查)。  
    2、因丧偶或一方查找不到,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送养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并需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权的声明;因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单方送养的,送养人应提交说明单方送养原因的书面材料。  
    3、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必须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本人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生父母对其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残废证明(其中,监护权证明是指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裁决书;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是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此外,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也应亲自到公证处表示是否同意被收养的意愿;被收养人不满10周岁但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公证处可视情况征求被收养人本人意见,并作谈话笔录。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涉外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由于涉外收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所以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涉外收养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涉外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2、涉外收养的形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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