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问题。 结婚期间女性生病了,但女性想离婚而向男性要求赔偿。 女性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 我想让男性一直支付医疗费

离婚
2020-03-09 10:0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离婚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前者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这样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如果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诉讼离婚了。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如果判离,财产怎么分,孩子如何抚养。
  •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根据《婚姻法》对个人财产的规定来看,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没有遗嘱明确表示只归一方,一般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所以离婚的时候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三个问题: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用列举的方式对违法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①重婚;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对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狭窄,因此,对如通奸、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由于无过错一方无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使得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难以充分实现。实际上,配偶一方卖淫、嫖娼、吸毒给配偶他方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给家庭造成的危害,有时远远大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危害。另外,配偶一方有严重性病(如淋病、艾滋病等)故意传播给他方,配偶一方欺骗他方吸毒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并不亚于法定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将以上行为也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即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获得赔偿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离婚事实的发生。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仅限于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呢?尽管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补偿、慰抚受损害的配偶一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有过错配偶予以责罚,且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配偶双方可约定损害赔偿;对无约定的,无过错配偶一方可在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相应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如何理解这里的“过错”呢?从立法上看,过错就是实施了法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过错,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这四种行为致离婚事实的发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也就应理解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之配偶一方未实施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可成为请求权主体。由于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未建立过错相抵制度,且对离婚损害过错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导致一些诸如配偶一方卖淫经配偶他方劝阻不改,配偶他方在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时,为寻求感情寄托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以及配偶一方长期吸毒屡教不改,且不顾家庭,致使配偶他方与他人同居,以致离婚等情况出现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卖淫配偶一方或吸毒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竟然可以请求配偶他方损害赔偿,这样很不公平,也很难使配偶他方信服。对此,笔者认为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过错相抵原则,以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