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爸爸妈妈注资买房,合同书上与闺女共有产权,闺女没参加借款。女儿出嫁后,想两者之间老公购房,这算第几一套房?

其它
2020-03-10 12:2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二手房归属:
    这种情况下,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但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则涉及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若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子女名下,则在离婚时,房屋归户主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屋增值应该折合市价补偿给对方。
    若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要求得到房产,得房者需按照时下房屋市值补偿未得房者出资部分的增值。若夫妻双方都为户主,这时默认首付方子女为产权所有人,若无份额协议,则按平分处理。
  • 购房合同就是财产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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