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08年在一工作,在2008年,到去年8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保险,去年12月因病假,在病假期间向医院口头解雇通知期间,现在没有工作,我如何从医院获得经济补偿?

2020-03-11 18:0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先予赔付。新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病假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病假期间仍属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在职职工标准缴纳社保。但单位未正常缴纳的,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情形。

    参考法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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