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转让是通知企业还是通知法人?

2020-03-11 20:40: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转让,以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为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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