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妹夫今年1月1日说,通过公司统一处理了团体生命的意外危险和大病的危险,他今年4月7日突然死于急性心肌梗塞。 现在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生前患糖尿病。 但是在处理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员工没有向投保人出示合同,也没有通知因为什么病买不起保险,也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所以在合同上签了字。 目前家庭是否要求按合同全额赔偿?

2020-03-12 17:42: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
  • 申请理赔,第一时间和自己的保险业务员联络。保险业务员一定比您更为专业,也会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其次,如果被拒赔,拒赔理由是什么?如果您都没购买医疗险,那您申请理赔拒绝赔偿那是天经地义,先找出被拒赔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您就不要考虑投诉问题,但如果不合理或者处于边缘模糊地带的理赔案件,这您就可以争取,投诉自然是先找各大保险公司的服务中心投诉,如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就找保监委或者起诉。
  •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