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个朋友,想把祖父名下的房子变成自己的名下。 在现在的状况下,祖父是植物人,祖母也生病了,所以通过让母亲成为指定的监护人,能直接把房地产交给他吗? 此外,他有叔叔,同意放弃这块房地产的继承权。

2020-03-13 04:26: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过户的费用:

    1、契税:如果买房人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的1%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买房人不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
    1.5%缴纳。(买方承担)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房屋成交额
    5.5%向税务机关缴纳。(卖方承担)

    3、房屋所得税:按房屋增值部分20%缴纳即房屋现售价-房屋取得时买入价。(卖方承担)
    印花税:按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十向税务部门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土地增值税:按房屋成交价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
    6.00元∕㎡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非住宅的按房屋成交价的
    1.9%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6、房屋产权登记费:按件收取,每件
    80.00元,买方承担。
  •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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