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和他的朋友们,因为其中的一个女朋友总是受到骚扰,所以去找那个。 结果,对方找组,我的朋友为了自保而打对方,流血了。 我的朋友们躲起来,害怕他们报警。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该怎么办?

2020-03-14 09:17: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警即可。
      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建议报警解决,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被人辱骂骚扰,对方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一方还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损害赔偿: 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如果受到骚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但是,一般需要你来提供证据。
    再者,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你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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