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退休了,但是我现在住在原单位的非法建筑物,但是现在没有条件的拆除,所以我不是租户,在这种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共租房吗?

2020-03-14 18:32: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租房租满5年就可以进行交易,近几年来,国家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
    1、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房以5年为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赁房。
    3、关于业主住满5年后,购买的价格计算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所以公共租赁房不满五年规定上是不得上市交易的,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另外用虚假信息骗取公共租赁房租住,将强制要求其退出。
  • 例如:长春市制定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要退回公租房。 8月四处公租房集中竣工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根据长春公租房建设方案,公租房有五大房源主要包括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位于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东至英俊大街南至机场路西至丙一街北至丙二路,总套数1060套;双丰公租房小区,位于绿园区,东至双丰大街南至丁三十五路西至双丰西街北至站前街,总套数为3792套;乙六路公租房小区,位于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南湖中街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起规划乙六路北至丙五十路,总套数为2066套;和谐家园,位于朝阳区,东起吉成公司西至郑家屯南起旷达路北至瑞鹏路,总套数为1935套。以上四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总数达到8853套。另外,位于宽城区团山街,东至首山路西至团山街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总套数1060套的公租房,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照此计算,到今年8月份将有近万套公租房可以投入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应范围暂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个类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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