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套住房销售后,由于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所以必须在2014年9月支付,到2016年11月为止没有收到最后一笔支付。 现在2017年5月,因为买家的信用不好,户口无法通过的话,卖家可以回收房屋,还回已经收到的住宅费吗? 没有正式合同的只有收据,只是口头简单地约定,现在买方不是违反了合同吗?

2020-03-15 10:12: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有发生买方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解除合同条款,如果买方违约,卖家直接可以解除交易。
    (2)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二手房签订合同后,买方拖延过户的处理方式可以走法律程序。
  •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房产过户手续


    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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