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2017年10月在2017年10月做按揭、定期付款和收费已经支付,1月份银行还通过批货,等待付款!但是2018年春节后,开发商收到银行通知后,由于政策问题,需要做记录才能发放,现在四月,银行无法还款。

2020-04-27 12:26: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揭贷款买房制度对三方都有风险。对银行来说,其风险来源于开发商和购房人。
    由于开发商的欺诈、经营不善、房屋质量不合格、违法预售,以及购房人由于失业、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归还贷款,都可导致银行在按揭中的风险。
    对开发商来说,由于设计、施工及材料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低劣,或者银行不能按时放贷,或者极个别购房者的蓄意违约,都可导致开发商的风险。
  •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如期交房,如果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业主违约金。受理此类投诉,该部门主要是以协调为主,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走法律途经维权。
    此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建议直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赔付,具体的赔偿可以按照合同中说明的进行。
  • 签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退房退款的。
    如果退房退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对方同意。
    即使对方同意退房,估计买房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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