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交付合同和条款,造成被保险人选择保险的错误,损害后大部分医疗费用无法偿还。

保险赔偿
2020-03-18 18:4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关于医疗保险报下的范围和比例是有具体的规定的: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
    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 “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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