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特殊工作前进的问题,我被解雇了,原单位没有做特殊工作,但后来我在其他单位工作,有原始文件,请提前退休。

2020-03-20 02:32: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 不管是不是特殊工种,讨薪的途径都是通用的,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
    首先劳动者应该跟公司协商,在和平友好的条件下达成一致。
    2、申请调解。
    劳动者遭遇克扣工资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劳动者可以将劳动纠纷直接提请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才可以进行劳动纠纷诉讼。
    4、诉讼解决。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动纠纷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者因为工资等问题,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满意而想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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