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培训机构签署咨询协议,只支付预付款,不支付最后的款项可以吗?影响招聘吗? 合同没有违反条款。

2020-03-22 20:4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式有哪些?第一: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于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第二:技能教育培训
    技能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们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第三: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两种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所以商业培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而且培训课程是公司的商品,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们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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