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各位律师,,我承接的供方的运输,当时签订合同是我与供方的物流专员签订的合同,商定由需方货到付运费,只是需方没有在运输合同上面签字,供方与需方购销合同注明需方负责运费,当时需方来供方提的货,运输合同是我与供方签订的,当时我们物流公司不知道需方是以全款提的货,购销合同上注明购货款到供方账户上三日内发货,可是供方却延迟了10多天才发的货,我们按照与供方约定的时间,安全无误,到了目的地需方以货物延迟为理由,拒绝卸货,扣住我们物流车辆,找需方联系,需方叫我们找供方联系,打110,出警结果是叫我们两方协商解决,或者起诉法院,我们物流去供方联系协商,供方以货物已交需方提走,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终止为理由叫我们找需方解决,请教各位律师我这样应该找谁索赔运费,误工费,以及差旅费,我们现在完全被动,尤其是需方还是个人名义,还是外地的,跪谢

2018-09-15 06:4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货物运输险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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