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男女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后,由男子支付第一笔款项。 之后,由于男女双方感情不合,男性不想继续购房合同。 这个购房合同约定在1月20号之前签订。 怎样才能解除这份购房合同呢?超过1月20日的话,购房合同会自动解除吗? 谢谢你

2020-03-26 12:40: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 根据《继承法》,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与房产遗赠不冲突。房产可以办理赠与手续也可以直接过户,赠与必须通过公证。公证时,有继承权的人都要到场亲笔签名,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凭继承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具体费用可以根据房屋价值计算一番,税费标准一般都是固定的,以当地公布的为准。
  • 购房合同丢失后可以重新办理:
    1、首先找到房子的开发商的营销部,询问购房合同编号,登报声明。
    2、然后与开发商沟通说明情况,让开发商营销部工作人员与当地房产档案馆(合同备案及网络维护档案查询存档中心)联系,走一个订正的手续,让档案馆的人给开发商的销售人员重新开个权限。
    3、权限开通后,你的合同就可以重新打印了,重新打印的合同上面的章及其签字都要重新用印。
    4、拿着新合同去办理产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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