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暑期工人去电话销售,有应征时说的工资。 上司工作了2周,说审查还没结束,说没有工资,根据业绩的涨工资发了工资。 没有业绩,连工资都付不起。 在那之后,我进行了一次审查。 两次都没有,上司留下我,月底发工资说没有工资,按照涨工资发了工资。 出了几百块钱。 合法吗?

2020-03-27 15:3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应明确发薪日,如果发薪日遇节假日,应依法提前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暑假工的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的,但是工资的标准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因为是暑假工就降低工资标准。如果不发工资,可以先去劳动监查部门进行举报,若无效果按法律的要求必须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是在校大学生,由于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若有劳务合同或是雇佣的协议等的书面协议对对工资待遇、加班补助、来回车费、食宿、奖金、违约责任等事项有约定的,可以以此到法院起诉,按民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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