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失业前,用人单位不填写失业登记表,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28 12:23: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导读]: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事故的基本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范围是:
    (一)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中且有劳动能力的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
    (三)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四)本市城镇户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二、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二)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复员退役军人、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的失地农民凭失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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