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不能随意进行,如果是因为经济原因需要裁员,那得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是违反相关的规定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
合同终止的。有3 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公司变相裁员员工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