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款我已付一半,办交接手续时发现与销售人员说的不符。销售人员说楼前没有高大的建筑物,只是绿地。结果我买的楼前有高楼完全遮挡了视线。我要求开发商降低房款,没有达成一致,就一直再交涉,不久前开发商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付他们违约金。请问我还如何处理?官司会是什么结果?

2018-09-16 16:1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的签订方应当是买方和卖方,合同可以约定房款总额、付款方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及出卖方不履行转移登记,买受方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最好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用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作为买受方因出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后,购房款的返还及违约金的支付的担保。
  • 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
    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
    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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