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连锁企业的员工要求在工作单位支付社会保障,以公司管理不便为由拒绝,员工自己要求在当地代理其他企业支付,所属公司以员工拒绝社会保障为由辞职。这样合理吗?

社会保障
2020-04-02 15:49: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没有购买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者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保,没有为劳动者即使发放工资或者辞退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的劳动者均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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