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前妻和我同意离婚三年,婚前,有一套房产卡登记两个人的名字,是一个商业贷款的女人的名字,贷款不清楚,是否可以把房产卡改成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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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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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遗产继承,必须
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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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
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
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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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