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务人的行为是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是财产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
(四)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该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 不能完全受清偿;
(五)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