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职高生,如今高三出去见习,可是回来后本来说的是每日工作中8钟头,結果每日工作中10个钟头,礼拜天该放假了没放礼拜天没去工作就让我们算旷职,扣3天薪水,还记过,如今吃不消要回来,教师说回来了就拿不上毕业证书,还会被院校处罚,我想问一下是那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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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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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
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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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劳动关系不叫上班可以解雇吗?可以解雇,但要赔偿经济损失。
依据《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
合同规定,拒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种类不符,也不给劳动者发放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均构成合同违约。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
劳动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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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旷工,除非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例外规定的情形;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受法律限制;
3、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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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