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嗨,我想问问我的房子是否是我妈妈的名字。如果我
离婚
了,她能得到吗?
离婚
2020-04-09 18:3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
(一)
重婚
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我国《
物权
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
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
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区分物权变动和
合同效力
的不同性质,“租赁行为”区别于“买卖行为”,若承租方系善意第三人,则其与部分共有人之间签订的
租赁合同
是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新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
合同
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
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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