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来我欠债主8万元,资金拮据,我把价值8万元的货物还给他,回去时忘了给债权人签发送票,被债主偷走了。 现在他起诉我,说我不会把钱还给他。 把东西作为钱还给你,但如果你对我说不还,那该怎么办?请尽快回复。 谢谢你! 什么?

消费者维权
2020-04-10 15:06: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欠债不还而被起诉了的,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并可以争取和对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
      如果经法院合法传唤,债务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仍不履行判决、偿还债务的,则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你的财产,并可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会对你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 欠钱不还想要起诉有欠条就已经能说明欠款的事实了,当然如果想在录音也是可以的,证据越多越好。如果准备起诉,那么就抓紧时间写诉状,准备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胜诉是没问题的,可是要考虑最终能否拿到钱的问题,如果对方再无其他的财产那么怎么实现你的债权呢。
    调查清楚对方的财产状况也是关键之举,如还有疑问和需要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债权人依法起诉主张债权,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胜诉的判决书之后,债务人如果拒绝执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执行机构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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