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你有责任委托你的朋友买东西,你的朋友买假货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4-12 09:09: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你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2、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由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你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则应由你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不论何人售卖假货,都是违法的,作为为售卖假货提供平台或帮助的,或者有监管义务的明知售假仍旧不予制止的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所以相对于知情权较少的消费者来说,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的,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