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外国退休人员,在深圳能否退休个人账户,需要办什么手续

2020-04-13 23:2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保个人账户的是独立自然人在当地社保中心开办的个人名义的以社会保险为福利待遇的个人账户号。以广州为例:广州社保个人账户——医疗账户的钱怎么查?  说明:广州社保个人账户的钱包括医疗账户的钱和养老账户的钱  医疗账户的钱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个人所缴的医疗保险金为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说明:广州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标准范围为: 最低:2725元/月-——最高:13623元/月  。 第二,用人单位规定缴纳的纳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1%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
    1.4%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
    1.7%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举例:①如果你今年30周岁,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是400元,这个400元是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那公司规定纳入你个人账户的钱为400×1%=40元  怎么知道交了多少钱的基本养老保险?  备注:广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541元。  养老账户的钱主要组成:  分二种不同的情况  a、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就是低于2724元的。就按照工资的按60%缴纳,单位20%、个人8%,其中共11%划入个人帐户(单位3%、个人8%)  举例:如果小王的工资为2500元,则他划入个人账户的钱为:公司缴纳的费用+个人缴纳的费用=(2500×60%×20%×3%)+(2500×60%×8%)=9元+120元=129元  b、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以上部分不计征,单位20%、个人8%,其中共11%划入个人帐户(单位3%、个人8%)   
    3、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在哪些方面使用呢?  第一,本人的门诊、急诊费用。  第二,定点药店的药费。  第三,住院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包括起付线和自己承担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
    四、不够用的部分全部由自己负担。  特别提醒:以上均为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的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
    7.5%,退休之前没有个人账户。
  •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具体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