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在结婚前买的夫妇各有一半的名字,结婚后把男性的部分作为女性的名义,房子是女性固有的。 是个人财产还是男性负债,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0-04-15 11:3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规定:n《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
    (一)工资、奖金;n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n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n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n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n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n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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