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妹妹几年前离婚了,有一个女儿现在8岁了,一直是个男人养大,去年她的前夫结婚了,还有一个儿子,但是今年一场交通事故刚刚死去,是一个醉酒驾驶员,还了一些钱,现在老婆请我妹妹为她侄女签字有很多债务,如果财产要继承,债务要还,我们该怎么办?

2020-04-17 10:5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外情不会影响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  一是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
      二是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
    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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