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5月到企业工作中,那时候沒有签订合同10月企业让补签5月到10月合同书,但规定合同书签署日写10月的,可11月1日企业就通告没有续签合同书,显而易见这一合同书补签时就是说有目的的,那样我都能规定二倍赔付吗

2020-04-18 01:5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承租人另外找到出租房子的一般时间。
    你如果觉得这中介和房东没诚意,可以另找中介租房。
  • 应该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当事人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工作年限两年6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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