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银行扣押后,没有处理抵押物,有权处理其他股东的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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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因为资产
拍卖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
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 ,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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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银行是"不动产抵押银行(fixed ass
抵押银行
抵押银行
et mortgage bank)"的简称,是指专门从事以土地、房屋和其它不动产为抵押办理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抵押银行是迅速发展的抵押贷款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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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对该查封物拍卖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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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而向银行设置抵押物的,银行对抵押担保物没有处置权,只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最高院关于执行抵押担担物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对抵押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或由抵押物所有权人折价处置抵押物,银行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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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