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售的房子是2006年离婚的,离婚给了两个儿子,现在卖给了第三方,xx局说要把房子还给父母卖,所以两个儿子写了回父母,财产卡是母亲的名字,父亲在2007年离婚后再婚,2013年结婚后再买房子,这样共五家独一无二?

离婚
2020-04-19 01:16: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再婚的房子产权归属:
    1)婚前房产(无贷款)归个人所有。
    2)婚前房产(有贷款)对方参与还贷的,可以根据还贷数额要求房产份额。
    3)再婚家庭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4)再婚家庭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按协议内容划分财产所有。
  • 刚买的套房 ,房产证没下来,如果是按揭房就不能卖了::
    因为按揭房要卖,是需要经过银行同意的,一般银行是不会同意转让的。
    这需要与银行沟通,如果把银行沟通了,银行同意转让(卖房)就好办了,就可以再找开发商沟通,将原订购房合同上名更改名字(同时也需要银行更名),这样就方便办理房产证了。
    (这种希望是很小的,也很麻烦的)
    因为办理房产证,是按合同上名字办理房产证的。如果没有在开发商处更变合同名字,就需要在办理房产证下后,再进行过户了。这样就会多付过户费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