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6月10日辞工7月13日到期,但是7月4日我因为没有按部门的要求提前15分钟(不算工资的)进车间开会被老大骂了,于是我和他吵架,然后厂长就把我辞了。请问他把我提前辞退我如果申请仲裁能否获得赔偿???如果能,大概能赔多少????有1个月的工资吗?

仲裁
2018-09-20 18:5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先行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者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则通过上述途径讨要工资。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给您两种解决方案:第一,【公司想要辞退您却表面上给您调岗,他是想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您想要留在公司继续工作,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一定的证据证明您真的不能胜任工作,比如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记录等。第二,如果您不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了,也没有必要纠结于调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已和公司建立起4个月的劳动关系,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您4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公司还需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构成。所以,您的工资计算标准应是您的实发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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